問題詳情

9、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之規定,教育權之主體屬於:
(A)中央政府 
(B)地方政府 
(C)各級學校 
(D)人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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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atty Ch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