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多少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A)兩等親
(B)三等親
(C)四等親
(D)五等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2054
書單:親等

用户評論

【用戶】甄古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用戶】Liu Picach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三等親, 是親到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