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D)查獲槍彈證物,不須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法規名稱: 刑事鑑識規範五十一、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 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 、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衣物之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 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應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若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 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 實明確時,亦同。
【寅千代】評論
出處:《刑事鑑識手冊》第49點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1、 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A)
【鄭友仁】評論
刑事鑑識手冊五十一、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 (鋼) 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三)採取衣物等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五) 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鑑。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鄭惟謙】評論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第四十九點: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三)採取其他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鑑。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故應改取蛋殼內之涉及殘跡備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