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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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惟謙】評論
依據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第二點:本手冊所稱數位證物,範圍如下:(一)電腦主機: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及伺服器。(二)行動裝置:行動電話及平版電腦等。 (三)儲存裝置:外接硬碟、隨身碟、記憶卡及光碟片等。(四)網路設備。(五)數位錄影錄音設備: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及錄音筆等。(六)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