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A)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 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B)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耐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C)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D)儲槽專用室之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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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B) 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耐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 不燃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3 條十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但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   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十二、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十三、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