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霸】評論
謝謝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這題目真的很無聊,根本背不完,又不是考律師。
【GRACE】評論
違反秩序法之用語為「罰鍰」←所以,不用理它。======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題意問:最嚴重的「刑事處分」由上述法條得知『有期徒刑』為三個選項中最嚴重之處分。
【YUI】評論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
【Alpaca】評論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