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蘭蕙】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6 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Wendy Chiu】評論
以判決宣示
【陳信宏】評論
以判決宣示@@..
【黃俊】評論
判決:經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