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昇】評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申請閱卷,除有特定之情形者外,不得拒絕。
【林靜枝】評論
對當事人當然依46條規定,但題目是「對民眾」ㄟ……不懂為何對民眾是以公開為原則,有人可以釋疑嗎?
【bibi0525】評論
這題選項A如果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其資訊的公開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非任何人皆可要求公開,所以A的答案有瑕疵!*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n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另外這題D的選項亦有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易言之,如果涉國防等機密安全事項,行政機關得拒絕申請,行政機關是否因此而有裁量權限?所以D的選項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不應有錯。*行政程序法第46條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機關所保有資訊之處理原則:(A)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資訊以對民眾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B)資訊公開依法分為主動公開及申請公開 (C)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列為國家機密外,應主動對外公開 (D)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申請閱卷有裁量權限,除有特定之情形者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