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私人參與公共事務的型態有很多,委託行使公權力、專家參與、行政助手都是,差別在於參與的程度、是否須法律保留,所以在符合法律保留的情況下,國家應該可以自由選擇私人參與的態樣。其中只有委託行使公權力具有獨立對外作處分之權能。題目中沒有提到法律授權依據,應可排除委託行使公權力;且專利侵害鑑定書僅係行政機關作成處分之參考資料,專利侵害鑑定中心並非最後處分作成的機關(比較像是內部的鑑定調查)。雖然主管機關通常會依專家鑑定結果而作成處分,但實際上行政機關擁有最終決定權(不受鑑定意見拘束),對外做成准駁決定者仍是行政機關。鑑定書影響人民權益,似乎比較像是反射利益,真正造成人民權利侵害者應該是(依鑑定書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有效的救濟對象自非鑑定中心。
【我是小安】評論
最重要的一點,要看該鑑定中心有沒有受託行使公權力,沒有的話這就不是VA
【Su-Han Dreaml】評論
一種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