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評論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費及雜費:(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二)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三)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四)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
【Sunny Chen】評論
第 12 條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費及雜費:(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二)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三)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四)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