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院長)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法院組織法 第35條 (院長)高等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法院組織法 第50條 (院長)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