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29 條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第 44 條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 01月 21日第 29 條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 44 條 (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