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戶籍法 第 29 條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第 44 條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viva la vida】評論
因為小BABY剛出生~~當然不可能由小BABY本人來申請出生登記囉~~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 01月 21日第 29 條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 44 條 (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