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ck Eric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64條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