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未超過1.5 公畝部分【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應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B: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應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C:出售前持有該土地【5 年】以上 ,應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JiaYing】評論
第 34 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