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交通事業之興辦,徵收取得之區分地上權土地,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於何時,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
(A)自收到徵收通知書之日起至完工後1 年內
(B)自徵收公告之日起至完工後1 年內
(C)自領取補償費之日起至完工後1 年內
(D)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1 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4299
統計:A(12),B(109),C(17),D(245),E(0)

用户評論

JiaYing】評論

第 57 條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地上權之徵收取得)Ⅰ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Ⅱ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Ⅲ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Ⅳ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