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辦理市地重劃後所取得之抵費地,得透過何種方式供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等使用?
(A)底價讓售
(B)公開標售
(C)協議價購
(D)無償撥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4177
統計:A(232),B(35),C(14),D(14),E(0)

用户評論

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

王貞節】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55-2條

古月】評論

平權施細84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