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閒置不用之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3 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其收買之地價係以何者為準?
(A)申報地價
(B)申報移轉現值
(C)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
(D)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0964
統計:A(24),B(6),C(24),D(24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閒置農業用地加徵荒地稅)第31條(照價收買土地地價之計算)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依第16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二、依第47-1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三、依第26條、第26-1條、第72條、第76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額外補充:土地法第89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