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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0 條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標準如下:一、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全免。二、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三、被徵收之土地,全免。四、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全免。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 機關者,全免。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及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 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全免。領 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七、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但以下列 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平均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