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項不是政府照價收買土地後之處理方式?
(A)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
(B)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C)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D)土地標售底價與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3922
統計:A(257),B(35),C(36),D(101),E(0)

用户評論

【用戶】Joy Ho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A)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丶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8 條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 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 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 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