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解】國民教育法第9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Ata】評論
原來分發也要經過教評會啊!
【王琪唯】評論
公費分發的 好像也不用審查
【LOVE SF】評論
在讀的時候,還不明白原來講得就是這個~呵呵第 9-4 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