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管轄之規定,依其是否應被嚴格尊守而為區別標準,得區分為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①專屬管轄:基於公益之強烈要求,法律明文規定某種訴訟專屬某法院管轄,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者,為專屬管轄。本法:不動產物權事件(§10)、再審之訴(§499)、第三人撤銷訴訟(§507-2)、支付命令(§510)、撤銷除權判決(§551)、婚姻事件(§569)、親子事件(§583)、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597)、宣告死亡事件(§626)等皆為專屬管轄之事件。②任意管轄:主要係為當事人之便利及公平為目的,再衡量私益之立場而為規定之管轄,當事人間對管轄如無爭執,即可加以承認而視為合法。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4722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280號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B錯是因為租賃是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