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種事件屬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A)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
(B)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C)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
(D)支付命令之聲請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817
統計:A(145),B(60),C(104),D(14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之要件、支付命令、支付命令

用户評論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管轄之規定,依其是否應被嚴格尊守而為區別標準,得區分為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①專屬管轄:基於公益之強烈要求,法律明文規定某種訴訟專屬某法院管轄,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者,為專屬管轄。本法:不動產物權事件(§10)、再審之訴(§499)、第三人撤銷訴訟(§507-2)、支付命令(§510)、撤銷除權判決(§551)、婚姻事件(§569)、親子事件(§583)、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597)、宣告死亡事件(§626)等皆為專屬管轄之事件。②任意管轄:主要係為當事人之便利及公平為目的,再衡量私益之立場而為規定之管轄,當事人間對管轄如無爭執,即可加以承認而視為合法。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4722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280號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B錯是因為租賃是債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 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