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旻叡】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1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地方制度法 第55條 第1項前段: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地方制度法 第56條 第1項前段: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地方制度法 第57條 第1項前段: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第1項前段: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akumo2001】評論
民意代表VS直轄市市長
【黃鯨魚】評論
花媽連選連任1次
【呱呱呱】評論
高雄是因為縣市合併才重新算,所以才會有他當很久的錯覺
【110鐵佐上榜謝謝阿摩】評論
我自己的記法是:民意代表類,皆無任期限制(只要人民願意一直選你,就可以一直當)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詹惟智】評論
樓上一堆來亂的 笑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