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行為可視為對他人之性騷擾?
(A)學長常常持小刀威脅學弟交出零用錢
(B)以圖片、文字或語言,因此形成使人感到恐懼的敵意
(C)大聲對他人發號司令,命令其做事
(D)教授在課堂上,講出雙關語的黃色笑話,還特定指向一人的性特徵,引起哄堂大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89795
統計:A(13),B(64),C(23),D(979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雇主對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用户評論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0930604 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理由一、明定本...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1120731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0940114 制定)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理由明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之定義。因性侵害犯罪已包涵在此定義內,不另行規定。 (1120731 全文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