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相同原告對相同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起訴或追加、主張兩個以上不能並存之訴訟標的及聲明,並定其先後順序,倘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則請求法院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反之,則不請求就後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出自 李知遠《民事訴訟法概念&案例整合》P.131--
【貼貼樂 ( ̄︶ ̄)↗】評論
18 原告起訴主張:先位聲明請求法院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如果法院認為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請求法院依後位聲明,判令被告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試問:上述此種訴訟,是屬於何種客觀訴之合併的型態? (A)單純合併(B)預備合併(C)重疊合併(D)選擇合併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先位無理由,備位有理由:駁回原告先位之訴,並就備位之訴為勝訴之判決。
【w230881】評論
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為何不得與請求離婚之訴,以預備合併之訴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