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關於訴之預備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不得與請求離婚之訴,以預備合併之訴提起
(B)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法院應就備位之訴判決
(C)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法院仍應就備位之訴判決
(D)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與請求給付租金之訴不得以預備合併之訴合併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513
統計:A(52),B(761),C(48),D(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執行異議、合倂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相同原告對相同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起訴或追加、主張兩個以上不能並存之訴訟標的及聲明,並定其先後順序,倘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則請求法院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反之,則不請求就後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出自 李知遠《民事訴訟法概念&案例整合》P.131--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8 原告起訴主張:先位聲明請求法院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如果法院認為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請求法院依後位聲明,判令被告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試問:上述此種訴訟,是屬於何種客觀訴之合併的型態? (A)單純合併(B)預備合併(C)重疊合併(D)選擇合併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先位無理由,備位有理由:駁回原告先位之訴,並就備位之訴為勝訴之判決。
【用戶】w230881
【年級】
【評論內容】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為何不得與請求離婚之訴,以預備合併之訴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