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Wei Su】評論
.裁量合宜原則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即屬裁量合宜原則。換言之,裁量合宜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人民禁止為超過法律授權範圍之裁量,也不得濫用其裁量權限。舉例來說,《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如某丁在桃園縣政府內任意喧嘩,卻不聽禁止,則執勤員警卻對乙科處新台幣4000元之罰鍰的話,就違反了裁量合宜原則。詳全文 行政法教室:高級中學的行政法教材(初稿)-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621570
【Fan】評論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及禁止國家恣意等立場,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