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評論
為什麼~??
【幸福】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 12 押金 × ───────────────────────────────────── 1 +徵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1260000*2%)/12/(1+5%)=2000
【Ling Mei】評論
營細§24一般稅額:需再除1.05特種稅額: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