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A)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B)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
(C)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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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評論
都市更新第 7 條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2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