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淑宜】評論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Itien Chiu】評論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第 491 條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法條沒(D)選項
【筱涵孫】評論
既然對於注意程度這麼不要求,那規定那麼多過失責任賠償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