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Yu Chen】評論
請問A錯在哪?
【Cloudy Cheng】評論
第 1067 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謝承孝】評論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答案(A)因為還沒有經生父認領,在法律上並沒有直系血親之關係,固不得請求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