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 1076 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民法第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