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之公示方法?
(A)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書面
(B)動產為登記,不動產為交付
(C)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D)動產為書面,不動產為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116
統計:A(98),B(32),C(1744),D(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 繼承編 物權 債編、民法物權的特性ー排他、優先、追及請求權、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用户評論

【用戶】Zone-Ru Jh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