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評論
(A)第21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B)第22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C)第21條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D)第22條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小琪】評論
第21條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第22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陳家容】評論
第九條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