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2.(※) 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其申報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幾年之限制,若已逾越年限之進項憑證即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營細29、行政程序法131〉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86517
統計:A(35),B(66),C(3),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業稅法-自用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相關規定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財政部 93.8.3.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

幸福】評論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今年5月2日起開始生效。,請協助修正答案為"D"感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