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財政部 93.8.3.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
【幸福】評論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今年5月2日起開始生效。,請協助修正答案為"D"感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