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un Fang】評論
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以本人名義:無權代理
【Jenny】評論
第118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