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273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276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