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 Ying Lin】評論
統治行為論是指,「國家統治作用中,屬於高度政治性的行為,即使在法的範疇可以判斷,但因為可能造成無法收拾的重大憲政危機,此時違憲審查必須採迴避方式對應」。統治行為主要包括如下三種類型:1、國家對外行為,包括條約、領土劃定、國家及政府承認等外交與國際法行為。2、國家機關內部行為,如國會出席定數、內閣會議過程、議員懲戒、任免閣僚等。3、權力制衡行為,包括解散權運作、不信任理由、覆議權行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