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S.】評論
釋字第 684 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參考資料
【____】評論
請問提起訴訟第一審是高等法院嗎?
【喝了再上】評論
高等行政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