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行政機關對處分相對人告知救濟途徑之義務,有稱「教示義務」。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口頭及書面行政處分均應表明教示義務
(B)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應更正之
(C)未履行教示義務者,可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D)因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2963
統計:A(1432),B(156),C(465),D(1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訂正

用户評論

Gaga】評論

這題(A)答案若考申論與選擇答案不同1.若是選擇,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口頭的行政處分須表明教示義務,所以在其他答案正確情況下應選擇(A)

~QQ要上榜~】評論

C)未履行教示義務者    這裡說的"未履行教示義務者"  是指行政機關還是處分相對人呢?----------------------------------「教示義務」是「行政機關」的義務,告知受處分人救濟期間~

陳致豪】評論

C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三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Wei】評論

感謝樓上QQ要上榜每次的熱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