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I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II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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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2不知5
【夢想起飛】評論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知2→不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