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根據民國九十八年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所提的職業重建服務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職業輔導評量
(B)職務再設計
(C)庇護工廠就業服務
(D)創業輔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4694
統計:A(58),B(55),C(485),D(4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援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

用户評論

【用戶】Ya-Hsien Ch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用戶】Simon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C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第34條

【用戶】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