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因為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而申請改名,以幾次為限制?
(A) 1
(B) 2
(C) 3
(D) 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黃錢錢】評論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