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瑋銘】評論
期待可能性 我們不能期待一個犯罪的人不為自己辯護 這是人性
【@@】評論
86年台上字第6567號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虛偽陳述被記錄自筆錄中(就算警察知道是虛偽陳述還是要記載),並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條)筆錄僅供法官參考審酌,故警察不屬於被利用方。具結: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168條:(偽證罪)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
【Vita】評論
被告自己說謊不犯罪.因為無期待可能性,無法期待他誠實承認交代過程偽證罪-證人說謊就會成立.國家有權起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