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8 條所示,經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並施予多少年之特殊教育?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6355
統計:A(149),B(468),C(80),D(10),E(0)

用户評論

Arvin Chiang】評論

舊法是應2年--中途學校新法才是不得逾2年且不限定只在中途學校。

Carina Lee】評論

104.2.4修正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陳彥瑞】評論

第19條(審前報告之裁定)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