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vin Chiang】評論
舊法是應2年--中途學校新法才是不得逾2年且不限定只在中途學校。
【Carina Lee】評論
104.2.4修正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陳彥瑞】評論
第19條(審前報告之裁定)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