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評論
(A)第 111 條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B)第 114 條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SAME】評論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