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立法委員,是由獲得多少比例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三 
(D) 百分之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3714
統計:A(16),B(61),C(207),D(5893),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得開臨時會之要件、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