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推事 (法官)第 25 條 法院書記官. 通譯第 26 條 檢察官
【錢昱辰】評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304097
【Shi Jin】評論
刑事訴訟法基本上不屬於聲請迴避的對象為....公設辯護人其他應行迴避之對象相關法條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 推事為被害人者。二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