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A 將 B 所創作之文章截取約數千字重製於受政府機關委託,且以其名義所撰寫之教材中,但未註明係使用 B 之著作,B 憤而對 A 提起訴訟,請問:
【題組】⑴ A 利用 B 著作未註明出處是否當然構成侵害著作權?其可否主張合理使用?A 侵害 B 的何種權利?(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5973
統計:A(37),B(38),C(147),D(444),E(0)

用户評論

mickey】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推事 (法官)第 25 條 法院書記官.  通譯第 26 條 檢察官

錢昱辰】評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304097

Shi Jin】評論

刑事訴訟法基本上不屬於聲請迴避的對象為....公設辯護人其他應行迴避之對象相關法條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  推事為被害人者。二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