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預算法,政府之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可作為何種用途?①資本支出 ②償債支出 ③經常支出
(A)①
(B)②
(C)③
(D)①②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mmoew】評論

預算法 第 23 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

Just A Pug】評論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第 23 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