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A)釋字487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
【黃思維】評論
釋字第 670 號:
【Glucklich Sai】評論
這題的C是錯在哪裡呢??
【YC】評論
由國賠法第5條可知,民法是國賠法的補充法。C選項的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在國賠法第8條已有規定「知有損害起"兩年"」。既然國賠法已有規定,民法只是補充性地位,當然優先適用國賠法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