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0.社維法中有關拘留、送交監護及救濟途徑之立法,依憲法觀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保留拘留罰並由法官裁定,及無違憲之疑慮
(B)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聲明異議,規定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受理,符合司法二元化之 精神
(C)送交監護係屬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處置措施,未經法官裁定有違憲法第八條之意 旨
(D)以拘留罰作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制裁手段,不受比例原則之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1558
統計:A(19),B(14),C(34),D(2),E(0)

用户評論

107警特受訓中】評論

這題應該是在問    釋字166、釋字251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應屬法院職權範圍,依法定程序為之 違警罰法的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不應該由警察機關裁決有違憲法第8條

Lee】評論

請問a.d錯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