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立法委員下列那一項行為不在憲法第73條之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內?
(A)舉辦公聽會
(B)政黨之黨團協商行為
(C)於質詢時以標語表達意見
(D)蓄意之肢體動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7089
統計:A(104),B(99),C(88),D(85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釋字609勞工保險法律保留原則、論理解釋:
用户評論
【Lina Rain L】評論
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詹姆士】評論
4F 理論上不免責,基本上指院內,但仍未看到這選項的題目出現過。
【茶葉蛋】評論
院內記者會也沒有言論免責權<<<<其他題目有出過